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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17條

票據交換所為確認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確保資料於處理過程中,正確性不受影響。 二、當確認資料有錯誤時,應適時更正。 三、定期檢查資料之正確性。 因可歸責於票據交換所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訂定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對象之程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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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