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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許可設立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因可歸責於該機構之事由,致未能於一年內開始營運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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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