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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申請歇業,應於三個月前敘明理由及日期,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許可歇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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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