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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5條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時,應繳回設立許可證書,不繳回者,公告註銷設立許可證書;其為財團法人者,主管機關並應通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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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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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每二年至少實施工作人員定期健康檢查一次。
第21條
(刪除)
第22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除第九條所定設立許可證書、設立許可概況表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托嬰中心收…
第2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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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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