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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6條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檢具次年度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業務計畫書。 二、年度預算書。 三、工作人員名冊。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檢具上年度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業務報告。 二、年度決算。 三、人事概況。 托嬰中心非為財團法人或非由財團法人附設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應依限填報收托概況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免適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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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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