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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私人或團體依前條規定籌設完竣後,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 一、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三、建築物竣工圖。 四、消防安全設備機關合格文件及圖說。 五、財產清冊。 六、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前項許可,並應適用第三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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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