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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第10條

要保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應按月繳納;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 ,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點五,政府補助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前項政府補助之保險費,由中央與省 (市) 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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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