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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第4條

私立學校為教學及實習需要所附設之工廠、醫院、農場、銀行、商店等, 其職員如非學校編制內人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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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