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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第11條

前條被保險人自付之保險費,由各要保學校按月扣繳,連同學校負擔及政 府補助之保險費,於當月十五日以前一併彙繳承保機關。 要保學校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三十日; 如在寬限期間仍未繳納者,除通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外,依法訴追,並自 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未繳清前,暫停給付。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即查明原因,必要時得視其情節對 要保學校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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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