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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第3條

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教、職員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以下 稱本保險) 為被保險人,須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校 (院) 長須符合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程序及第五十四條規 定之資格。 二、教師須符合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之資格。 三、職員須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前項教、職員在本條例公布以後到職者,申請參加本保險之年齡,不得超 過六十五歲。 各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編制員額,以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為準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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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