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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第8條

本保險之保險年資,自保險效力開始之日起算;參加其他保險之年資,概 不併計。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養老給付者,如再依第三條規定參加本保險時,應將原 領養老給付如數繳還,於將來退休請領養老給付時,其年資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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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