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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第7條

經核准要保之學校,應於核准後一個月內為其所屬教、職員辦理要保手續 ;逾期未辦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究責任。 私立學校經核准為要保學校者,其所有合於第三條規定之教、職員應一律 參加本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自辦妥要保手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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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