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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接管小組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接管: 一、老人福利機構所收容之老人均已獲致適當安置。 二、老人福利機構已恢復正常營運。 三、接管之原因消滅。 四、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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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