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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欲終止營業者,應於三個月前提終止營業後原受託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計畫,向管理局申請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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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