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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定期向管理局申報營運、操作及檢測紀錄,其申報及保存方式,比照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之規定。 管理局得派員進行前項申報紀錄資料之調閱及追蹤查核,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配合相關資料之提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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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