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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管理局於核發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之設置及操作許可時,應副知環保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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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