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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空氣污染行為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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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