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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辦理車輛異動,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過戶。 二、變更。 三、停駛。 四、復駛。 五、報廢。 六、繳銷牌照。 七、註銷牌照。 八、其他經交通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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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