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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空氣品質,指綜合觀察空氣污染行為之各項客觀情事,包括排放時間、連續排放久暫、污染態樣、污染程度、危害程度、污染特性,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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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