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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第11條

本院職員紀律之嚴肅由院長依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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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院委員於開會期間,除因公被派或因交通斷絕或因重病臥床經醫師證明不能報到出席者外,均以無故不…第3條本院委員身陷匪區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以無故不出席論。甲在匪區參加反共工作有具體事實經調查屬實…第4條委員報到須親自辦理如有託人代辦者以未報到論。第5條遞補委員須經本院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報告院會後方得出席院會。第6條本院委員不得有左列各款行為:一、利用身分,勾結執行公務之人員,不法圖利。二、洩露國家機密。三…第7條本院委員已經政府任命為官吏者,應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自其就職之日起喪失立法委員之資格。第8條凡兼任政府機關或國營、公營事業機構聘任職務之委員,應於本辦法通過後兩週內辭去其聘任職務;逾期…第9條本院委員在任職期間停止執行律師、會計師業務。第10條本院資格審查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分別根據上列各條規定辦法,負責審定提出院會報告經院會決議後執行…第12條本辦法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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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