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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第2條

本院委員於開會期間,除因公被派或因交通斷絕或因重病臥床經醫師證明 不能報到出席者外,均以無故不出席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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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