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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第3條

本院委員身陷匪區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以無故不出席論。 甲 在匪區參加反共工作有具體事實經調查屬實者。 乙 因交通斷絕不及疏散致被匪監禁或失去行動自由未有附匪言行經調查 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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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