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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第6條

本院委員不得有左列各款行為: 一、利用身分,勾結執行公務之人員,不法圖利。 二、洩露國家機密。 三、向外國申請永久居留。但僑選之立法委員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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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