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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第8條

凡兼任政府機關或國營、公營事業機構聘任職務之委員,應於本辦法通過 後兩週內辭去其聘任職務;逾期不辭去其聘任職務者,由本院函請政府轉 飭各該聘任機關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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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