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 第7條

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第7條

本院委員已經政府任命為官吏者,應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自其就職 之日起喪失立法委員之資格。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