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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與外國國會議員聯誼會籌組運作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聯誼會名義組團出國訪問: 一、應外國政府、國會或國際組織邀請。 二、為參與國會外交相關之國際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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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