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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與外國國會議員聯誼會籌組運作辦法 第15條

依本辦法補助聯誼會之經費,應在當年度所列預算範圍內辦理,並依補助額度、項目檢具原始憑證,於所屬會計年度內送由本院國際事務處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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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