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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與外國國會議員聯誼會籌組運作辦法 第11條

聯誼會組團出國訪問之團員應至少有委員二人以上;委員五人以上出訪者,得洽請本院酌予指派職員一人隨團協助辦理秘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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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