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 第13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13條

現任文職或軍職之官吏,於其管轄區或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為候選人者, 應於選舉期前五個月辭職。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