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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14條

候選人之登記期間,由各該主管選舉機關公告之,其起訖期間不得少於三 十日。 前項候選人之登記,應於簿冊內填明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項 ,如為婦女,並應於姓名下註名一女字,由主管選舉機關於投票前三十日 審查公告,並將名冊遞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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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