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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15條

各選舉區之候選人,以各該選舉區內之人民為限;婦女候選人,在各省、 市以各該省、市人民為限;蒙古、西藏及各民族在邊疆地區者,以各該地 人民為限;僑居國外國民,以僑居國外之國民為限。 職業團體之候選人,以各該職業從業會員為限。 僑居國外之國民候選人,以居住該選舉區合計滿三年以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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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