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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選舉人及候選人
主管選舉機關及上級選舉機關分列如左: 一、關於省、市者,其不分區選舉之省或直轄市,主管選舉機關為省、市 選舉事務所,上級選舉機關為選舉總事務所;其分區選舉之省,主管 選舉機關為區選舉事務所,上級選舉機關為省選舉事務所。 二、關於蒙古者,主管選舉機關為盟、旗政府,上級選舉機關為蒙藏選舉 事務所。 三、關於西藏者,主管選舉機關分別為噶夏及蒙藏選舉事務所所指定之機 關,上級選舉機關為蒙藏選舉事務所。 四、關於僑民者,主管選舉機關為僑民選舉事務所所指定之機關,上級選 舉機關為僑民選舉事務所。 五、關於各民族在邊疆地區者,主管選舉機關為省選舉事務所,上級選舉 機關為選舉總事務所。 六、關於全國性之職業團體者,主管選舉機關為省及院轄市選舉事務所, 上級選舉機關為全國性職業團體選舉事務所。 七、關於各省、市之職業團體者,同第一款。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2條立法委員之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備,交第十條所定各上級選舉機關蓋印分發,分發時應取具當選…

「選舉人及候選人」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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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