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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第28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前項聘用人員之待遇,除依相關規定外,得由立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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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