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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第 三 章 權責
秘書長判行下列文件,但應將每日判行之重要文件,報告院長: 一、院長交辦及授權代判之文件。 二、經院長決定原則後,有關技術事務,依法處理之文件。 三、對外為手續之詢問洽商,及查案答復之文件。 四、對外徵集密件資料,及收到密件之復文。 五、應以秘書長名義行文及對秘書長來文具復之文件。 六、普通新聞稿。 應呈院長判行之文件,因時間急迫不及呈判時,得由秘書長批明先發,事後補呈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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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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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