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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 第25條
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25條
第 三 章 權責
本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秘書處擬訂,報請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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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其權責如下:一、全院工作計畫之編製。二、各單位職務之分配。三…
第16條
秘書長判行下列文件,但應將每日判行之重要文件,報告院長:一、院長交辦及授權代判之文件。二、經…
第17條
各處、局、館長及中心主任承秘書長之命,處理各該主管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所屬工作計畫之擬訂。…
第18條
人事處處長依人事法規之規定,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本院人事管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本處…
第19條
主計處處長,依主計法規之規定,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權責如下…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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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分別承各該委員會之命,處理各委員會事務,並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其權責如下…
第22條
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得判行下列文件,但應將有關議事之重要文件報告召集委員:一、經召集委員決定舉行…
第23條
派在特種委員會處理事務之秘書,其權責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第24條
本院各職稱人員之權責,除本規程已有規定者外,其餘均依法今規定,受該管長官之指導、監督、辦理相…
第26條
(刪除)
第27條
(刪除)
第28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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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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