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立法院處務規程 › 第20條

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各委員會專門委員,分別承各該委員會之命,擔任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之研究、編撰及草擬、立法協助及黨團協商幕僚作業等事項,並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