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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22條

第 三 章 權責
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得判行下列文件,但應將有關議事之重要文件報告召集委員: 一、經召集委員決定舉行會議之議程及通知書。 二、經召集委員決定移送各單位之文件。 三、有關蒐集資料往返文件。 四、純屬事務性質文件。 五、經辦指定事項。 凡重要議事文件應經召集委員判行者,因時間急迫不及送判時,得由主任秘書先行批發,事後補送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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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