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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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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分別承各該委員會之命,處理各委員會事務,並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其權責如下: 一、所屬職員工作之分配。 二、本委員會會議事項之籌劃。 三、本委員會委員之連繫及與相關部會之商洽。 四、有關資料之蒐集。 五、本委員會主管文稿之審核及例行公務之處理。 六、重要文件之撰擬。 七、本委員會工作報告之編擬。 八、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與考核。 九、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 十、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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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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