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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12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職酬勞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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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