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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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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6條
依本條例退職人員,曾任軍公教人員之年資,得合併計算。 前項得合併計算之年資,以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未領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職金、資遣費、退伍金或退休俸者為限。 國民大會代表在職期間,同時任軍公教人員者,其競合之年資,應擇一計算辦理退職、退休或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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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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