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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13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回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再任有給之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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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