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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7條

依本條例已領退職酬勞金人員,再任中央民意代表或軍公教人員時,已領之退職酬勞金,無庸繳回;其退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職、退休或退伍時,不予併計。 已領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職金、資遣費、退伍金或退休俸者,於依本條例辦理退職時,其計發退職酬勞金年資,連同以前已採計之年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最高標準所採計之年資為限,其以前採計年資已達最高標準者,不得增給;未達最高標準者,就其不足之年資計給退職酬勞金。 國民大會代表曾任軍公教人員者,依本條例辦理退職時,其已領退休金無庸繳回,另以其退休後國大代表之實際年資核計退職酬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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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例所稱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指在職之左列人員:一、民國三十六年選舉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第3條前條人員得依本條例之規定,向各該民意機關申請自願退職。第4條第二條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自願退職:一、罹患重病不能勝任職務連續達一年以上者。二、非因…第5條依本條例退職人員,按左列規定給與退職酬勞金: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職酬勞金。二、任…第6條依本條例退職人員,曾任軍公教人員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前項得合併計算之年資,以經原服務機關出具…第8條退職酬勞金之給與,由各該民意機關辦理。第9條月退職酬勞金,自退職之次月起發給。第10條退職酬勞金所需經費,由各該民意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第11條請領退職酬勞金,應填送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一式二份,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前項退職酬勞金給與事…第12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職酬勞金之權利:一、死亡。二、褫奪公權終身。三、犯內亂、外患罪…第13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回復: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二…第14條請領退職酬勞金權利之時效,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第15條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規定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時,應給與撫慰金,由其遺族具領…第16條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第17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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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