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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5條

依本條例退職人員,按左列規定給與退職酬勞金: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職酬勞金。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者,由退職人員就左列給與擇一支領之: (一)一次退職酬勞金。 (二)月退職酬勞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一次退職酬勞金與二分之一月退職酬勞金。 前項一次退職酬勞金之計算,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以最後在職之月所支歲費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國民大會代表以最後在職之月所支研究費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每服務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月退職酬勞金,除本人實物代金十足發給外,服務滿十五年者,按月照在職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月支歲費、國民大會代表月支研究費數額百分之七十五給與,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但以增至百分之九十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月退職酬勞金,各按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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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依本條例已領退職酬勞金人員,再任中央民意代表或軍公教人員時,已領之退職酬勞金,無庸繳回;其退…第15條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規定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時,應給與撫慰金,由其遺族具領…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條例所稱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指在職之左列人員:一、民國三十六年選舉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第3條前條人員得依本條例之規定,向各該民意機關申請自願退職。第4條第二條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自願退職:一、罹患重病不能勝任職務連續達一年以上者。二、非因…第6條依本條例退職人員,曾任軍公教人員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前項得合併計算之年資,以經原服務機關出具…第7條依本條例已領退職酬勞金人員,再任中央民意代表或軍公教人員時,已領之退職酬勞金,無庸繳回;其退…第8條退職酬勞金之給與,由各該民意機關辦理。第9條月退職酬勞金,自退職之次月起發給。第10條退職酬勞金所需經費,由各該民意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第11條請領退職酬勞金,應填送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一式二份,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前項退職酬勞金給與事…第12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職酬勞金之權利:一、死亡。二、褫奪公權終身。三、犯內亂、外患罪…第13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回復: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二…第14條請領退職酬勞金權利之時效,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第15條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規定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時,應給與撫慰金,由其遺族具領…第16條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第17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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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