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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4條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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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