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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27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之規定辦理。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交通部核可,提供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融資所需款項。但其提供總額,不得超過資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前二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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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