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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9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訂立之保險契約,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分別領受保險給付: 一、未滿三個月死亡者,領受所納之全部保險費。 二、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死亡者,領受保險金額四分之一。 三、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死亡者,領受保險金額之半數。 四、滿九個月死亡者,領受全部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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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