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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標示辦法 第12條

糧食品質規格有國家標準等級者,其品質規格未達國家標準二等以上時,不得使用優質、良質等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或混淆之類似文字標示、宣傳或廣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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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