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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標示辦法 第7條

市場銷售之糧食,應標示製造糧食所需原料之生產地;國產糧食應標示國名或臺灣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名稱;國外輸入之糧食應標示生產國國名;混合二種以上不同國別之糧食者,並應分別標示其比率。 糧食販售者因特定買受人之要求,將進口稻米與國產稻米混合,作為加工或特定用途之原料,於包袋正面標示加工或特定用途,及混合進口米字樣,而非屬市場銷售之糧食者,不適用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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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市場銷售:指公開對不特定人提供商品並取得對價關係之行為。二、標示:…第3條包裝糧食之應標示事項,由國內負責廠商為之。前條第三款第七目及第八目之廠商為國內糧商者,其標示…第4條應標示事項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顯著且清晰可辨之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之。但包裝糧食屬國…第5條糧食之品名有國家標準名稱者,應依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標示;無國家標準名稱者,以適當品名標示。第6條包裝糧食之品質規格有國家標準等級且符合相當等級者,應依國家標準等級標示;未達國家標準者,標示…第8條包裝糧食應以公制標示內容物淨重,並得標示誤差值。前項淨重之容許負誤差範圍,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第9條碾製日期,應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示年月日。第10條保存期限得推算為有效日期者,得標示有效日期。第11條包裝或容器標示稻米品種者,其內容物含標示之品種含量,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第12條糧食品質規格有國家標準等級者,其品質規格未達國家標準二等以上時,不得使用優質、良質等容易引起…第13條廠商對所製造之糧食,經過特殊處理者,應標明其處理方法。第14條糧食之包裝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15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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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