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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標示辦法 第5條

糧食之品名有國家標準名稱者,應依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標示;無國家標準名稱者,以適當品名標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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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