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糧食標示辦法 › 第2條

糧食標示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市場銷售:指公開對不特定人提供商品並取得對價關係之行為。 二、標示:指市場銷售糧食之包裝、容器或散裝糧食之告示牌上,所記載之品名、說明文字、圖畫或記號。 三、包裝糧食之應標示事項:指下列各目事項: (一)品名:指糧食類別名稱。 (二)品質規格:指內容物品質之組合及含量。 (三)產地:指製造糧食之原料生產地。 (四)淨重:指內容物之重量。 (五)碾製日期:指糧食製造之年月日。 (六)保存期限:指自製造日起至食用安全無虞之期限。 (七)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指完成產品最終包裝之國內或國外廠商,其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八)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指國內負責輸入、經銷或委託製造該包裝糧食之廠商,其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四、散裝糧食之應標示事項:指下列各目事項: (一)品名:指糧食類別名稱。 (二)產地:指製造糧食之原料生產地。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包裝糧食之應標示事項,由國內負責廠商為之。前條第三款第七目及第八目之廠商為國內糧商者,其標示…第4條應標示事項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顯著且清晰可辨之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之。但包裝糧食屬國…第5條糧食之品名有國家標準名稱者,應依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標示;無國家標準名稱者,以適當品名標示。第6條包裝糧食之品質規格有國家標準等級且符合相當等級者,應依國家標準等級標示;未達國家標準者,標示…第7條市場銷售之糧食,應標示製造糧食所需原料之生產地;國產糧食應標示國名或臺灣或直轄市、縣(市)行…第8條包裝糧食應以公制標示內容物淨重,並得標示誤差值。前項淨重之容許負誤差範圍,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第9條碾製日期,應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示年月日。第10條保存期限得推算為有效日期者,得標示有效日期。第11條包裝或容器標示稻米品種者,其內容物含標示之品種含量,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第12條糧食品質規格有國家標準等級者,其品質規格未達國家標準二等以上時,不得使用優質、良質等容易引起…第13條廠商對所製造之糧食,經過特殊處理者,應標明其處理方法。第14條糧食之包裝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15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施行。
← 第1條看 糧食標示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